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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考务管理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的正常实施,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ational Applie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ertificate Test,英文缩写NIT)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考试中心(以下简称教育部考试中心)主办的计算机应用技能培训考试系统。
第三条 NIT针对社会各阶层对计算机应用技能培训的需求,采用了系统化的设计、模块化的结构、个性化的教学、规范化的考试和国际化的标准,为社会各行业遴选计算机应用型人才提供了一个科学、客观、统一、公正的标准。
第四条  NIT遵循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主办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承办机构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设定,按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要求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考试的组织、实施,并对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培训机构、考试点一般由承办机构依照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要求遴选,报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具体负责过程式考核、作业设计和上机考试的实施,并对承办机构负责。
第六条教育部考试中心主要职责是:
1. 拟订有关的管理办法和培训、考试规范。
2. 审批承办机构、直属培训机构和直属考试点,对承办机构、培训机构和考试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3. 组织编写各模块培训考试大纲,编写、推荐培训教材,编制培训、考试用计算机软件,开发新模块。
4. 培训高级教师及考务管理人员,建立和实施教师等级认证考试。
5. 证书申请的最终确认和发放证书。
6. 建立考试委员会,为考试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7. 组织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及宣传等活动。
8.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承办机构、培训机构、考试点、直属培训机构、直属考试点和个人进行表彰。
9. 其它全国性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NIT承办机构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认证登记,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的业务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该项考试的组织实施,并向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 根据本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NIT推广和组织实施。
2.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的规定对申请进行NIT培训工作的教育机构进行登记认证,并颁发培训机构认证登记证,对培训机构的教学、教学管理、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3.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合理规划考试点布局,确认考试点,并颁发考试点认证登记证,对考试点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 NIT培训机构的教师、系统管理员进行培训,并给培训合格的教师、系统管理员颁发资格证书,组织和实施教师等级认证考试。
5. 组织上机考试和上机考试的巡视工作。
6. 组织对学员作业设计进行评审和上机考试阅卷、成绩登录和统计工作。
7. 按本规则和有关要求报送各项报表、资料,申请证书。
8. 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报批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相关费用,按时与教育部考试中心完成财务结算。
第八条根据承办机构工作的需要,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在承办机构指导下,受承办机构的委托,可负责本地区该项考试的题签(含上机考试系统盘、题库盘和有关的保密材料)的运送、保密、保管、发放、回收等工作。承担考场监督、监考人员调配与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各承办机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规定,合理规划考试点布局。考试点布局规划完成后,由承办机构对现有考试点定期进行认证和动态评估,择优保留。不得跨省设立考试点。任何考试点不得设分考试点。认证、评估通过和新批的考试点应编号,待有关信息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同意后,考试点方可开始准备、组织考试。考试点认证、评估、新批、撤消等工作原则上每一年一次。
第十条 承办机构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可在本地区(或本系统)设立中心考试点。中心考试点受承办机构的委托,除完成考试点的基本工作外,还可承担:
1、对各考试点系统管理员的培训。
2、按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阅卷教师条件的规定,组织、选聘、培训阅卷教师。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阅卷工作。
3、按承办机构要求安排对有关考试点进行考试各环节的技术支持和处理工作。
4、其他所需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可在本地区(或本系统)设立中心考试点。中心考试点受承办机构的委托,除完成考试点的基本工作外,还可承担:
1、对各考试点系统管理员的培训。 
2、按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阅卷教师条件的规定,组织、选聘、培训阅卷教师。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阅卷工作。
3、按承办机构要求安排对有关考试点进行考试各环节的技术支持和处理工作。
4、其他所需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在承办机构的业务领导下,负责NIT过程式考核和作业设计的具体组织工作,并对承办机构负责。
(一)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当地教育行政机构签发的办学许可证。
2、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项目主管。
3、具有一定数量、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负责心强的培训教师,并且通过承办机构的培训、考核、备案,持证上岗。
4、能安排在本培训机构学员的上机考核。
5、机器设备满足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设备验收标准各项要求。
6、应执行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过程式考核和作业设计。
7、能用光盘刻录形式上报学员作业设计结果。
(二)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1、由申请单位向承办机构书面申请。
2、承办机构按照培训机构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查。
3、承办机构对考查合格的单位,要求申请单位派培训教师两人参加师资培训,考核合格者由承办机构发放上岗证。(上岗证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
4、承办机构将审批后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培训机构审批表》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待备案同意后,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培训机构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始准备考试培训工作。
(三)培训机构接受承办机构的业务领导。
所在单位的现职领导担任培训机构的项目主管,负责该培训机构的考试培训工作,并可设立多名项目副主管,辅助完成工作。设系统管理员一名,具体负责上机培训过程中的技术工作。培训机构主要职责是:
1、照《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考务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过程式考核和作业设计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2、组织教师和系统管理员参加倡办机构组织的NIT教育思想培训和考核。
3、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和NIT项目的要求进行招生和招生宣传。
4、填报各项报表资料,向承办机构缴纳相关费用。
5、根据NIT培训与考试大纲进行培训,实施过程式考核,指导学员完成作业设计。
6、汇总并上交学员的作业设计结果至承办机构。
7、遗留问题的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考试点在承办机构的业务领导下,负责NIT上机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并对承办机构负责。
(一)考试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当地教育行政机构签发的办学许可证。
2、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考,成立考试领导小组。
3、具有一定数量、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负责心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且通过承办机构的培训、考核、备案,持证上岗。
4、能容纳在本考试点报名的考生的上机考试。
5、考试期间应成立安全保卫、医疗等工作小组,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6、机器设备满足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设备验收标准各项要求。
7、能保证考试题库盘、题签及有关考试资料的安全、保密。
8、具有一定的考生规模。
9、应执行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考试。
10 、考试期间,至少有一部考试专用长途电话,能够随时上网。
(二)考试点审批程序
1、由申请单位向承办机构书面申请。
2、承办机构根据考试点布局等因素,按照考试点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查。
3、承办机构对考查合格的单位,要求申请单位派两人参加考务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者由承办机构发放上岗证。(上岗证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
4、承办机构将审批后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考试点审批表》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待备案同意后,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考试点资格证书。考试点开始准备考试工作。
(三)考试点接受承办机构的业务领导。
所在单位的现职领导担任考试点的主考,负责该考试点的考试工作,并可设立多名副主考,辅助完成工作。设考务管理员一名,具体负责考务工作。设系统管理员一名,具体负责上机考试等技术工作。考试点主要职责是:
1、照《手册》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报名、考试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2、题签、考试题库盘等考试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
3、接受考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4、考试宣传工作、接受考生咨询。
5、上报各种考试数据信息。
6、考试收费。
7、发放成绩单和转发合格证书。
8、遗留问题的汇总、上报。
第十四条建立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
1、考试点系统管理员必须接受承办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上述人员如有更换,必须重新进行考核、备案、发证。
2、每次考试结束后,教育部考试中心要对各承办机构就考试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各省级承办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巡视员的巡视记录、考试点的考后总结等对考试点进行量化考核、评估。
3、每年教育部考试中心要对各承办机构就考试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NIT承办机构根据要求填写《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承办机构考核登记表》,并以此作为承办机构年度考核标准。
4、承办机构每年一次对NIT培训机构、考试点进行年审,填写《培训机构评估认证表》、《考试点评估认证表》,并将认证评估结果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5、对评估不合格的承办机构、考试点进行警告、批评(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可在本地区(或本系统)设立中心考试点。中心考试点受承办机构的委托,除完成考试点的基本工作外,还可承担:
1、对各考试点系统管理员的培训。
2、按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阅卷教师条件的规定,组织、选聘、培训阅卷教师。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阅卷工作。
3、按承办机构要求安排对有关考试点进行考试各环节的技术支持和处理工作。
4、其他所需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直属培训机构、直属考试点是教育部考试中心直接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和考试点。直属培训机构、直属考试点的认证登记、设立与管理参照本规则第二章的相应规定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成立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委员会。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委员会是在教育部考试中心领导下具体负责研究、策划和指导考试。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学科发展,设计考试方案,制定考试实施计划。
2、审定考试大纲,指导教程、教辅等考生学习媒体的编撰。
3、制定考试的命题原则,指导命题工作,推荐命题人员。
4、研究考试发展,监督、指导、评估考试的实施,提供考试咨询。
第三章       考试材料的制作
第十八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培训与考试大纲》,规定各个模块考试的知识范围、能力要求,确定试卷结构,公布样卷。
第十九条 题签、题库、答案和评分参考未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版、复制、对外公布。
第四章       考试的安全保密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原教育部、国家保密局89教密字[001]号)的有关规定,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的题签考试试卷、上机考试系统盘、答案和评分参考(包括评分时用的样卷,下同)在启用前属国家密级材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 题签、题库、上机考试系统盘、答案和评分参考、时间加密控制器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发放给各承办机构。
第二十二条 承办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接收题签、题库、上机考试系统盘、答案和评分参考、时间加密控制器,并负责保密工作。保密工作必须责任到人,确保安全。
题签、题库、上机考试系统盘、答案和评分参考、时间加密控制器在交接过程中,应严格履行核对数量、检查密封、双方签验的交接手续。
     承办机构在收到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的考试材料后,应签发回执。回执应有承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和承办机构的公章。
第二十三条 题签、题库、上机考试系统盘、答案和评分参考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承办机构都要建立保密室。保密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报警装置,备有保险柜和防火器材。并要经当地公安、机要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题签、题库、上机考试系统盘、答案和评分参考、时间加密控制器必须存放在保密室的保险柜内。存放期间,必须有专人昼夜值守。任何情况下,现场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密室铁门及保险柜的钥匙要分别管理。保密室要有严格的责任制、交接手续和值班记录。
题签、题库、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启用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上机考试系统盘在考试前,按照有关《手册》规定,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系统试安装和正式安装。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期间各单位应安排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级单位。遇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大问题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单位,由承办机构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二十五条 因丢失、被盗或其它原因造成题签、题库盘、上机考试系统盘、答案或评分标准失密、泄密,或时间加密控制器丢失,承办机构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范围,同时立即向考试中心和当地公安和保密机构报告。如未能及时破案,经承办机构批准后,立即停止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考试。在失密、泄密范围内实施的考试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宣布无效。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点应立即整理、清点并装订密封好全部题签、考生数据,按要求送(交当地)承办机构指定地点。题签、题库、上机考试系统盘、数据、时间加密控制器的运送、保管与交接均按前面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题签、题库回收下载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承办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考试材料的保密、回收工作,各考试点的题签、题库、时间加密控制器回收下载工作由考试点主考负责。严禁以任何形式复制、泄露考试的各种题签、题库、上机考试系统盘、时间加密控制器,违者将追究其责任,涉及泄题的将取消其设考资格。
第二十八条 统一阅卷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启密封的题签、考生数据袋。
第二十九条 评卷点应建立严格的保密、保管制度。题签、考生数据的保管室应设于二层楼以上。昼夜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入评卷场应凭规定的证件。评卷人不得擅自将题签、考生数据、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带出评卷场所。评卷点内的收发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考生的题签、考生数据及其成绩等考试信息公布前属国家秘密。各级考试承办机构要有明确的保管、传递和安全保密措施,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考试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考试信息。
第三十一条有关材料的保存时效
1NIT考试题签、题库、系统盘,由考试点负责回收,清点后,交承办机构,由承办机构统一进行销毁。
2、时间加密控制器、由考试点负责回收,交承办机构,由承办机构统一进行封存,下次考试前下发。
3、上机考试考生原始数据,由考试点妥善保存半年备查。
4、上机考试考生回收数据,由承办机构保存半年备查。
第五章考试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分为过程式考核、作业设计考核和上机考试三个阶段,组织与实施工作必须做到严密、严格、严肃。
第三十三条  过程式考核由培训点依据《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培训与考试大纲》中的有关要求,在培训过程中自行制定方案并实施,不记失败只记成功。
第三十四条  作业设计考核由培训点在培训结束后,依据《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培训与考试大纲》中对作业设计的规定组织考生完成,作业设计结果上报至承办机构统一评阅。
第三十五条上机考试报名和考场编排
1、考生须在考试中心认证的培训点通过过程式考核、作业设计后方可报考该模块上机考试。
2、考生报名须登记正确的个人信息,并交纳考试费用。
3、承办机构和考试点应及时公布当年的报名时间、地点及有关的报名手续,并做好组织、宣传工作。
4、NIT考试报名管理软件由承办机构统一下发。
5、考试点应保证采集的考生信息准确无误。
6、考试点负责编排准考证信息和考场信息。
7、编排无误后,由考试点(或承办机构委托的其他单位)向考生发放准考证和公布考场,并向承办机构上报报名信息文件。
8、承办机构将全部报名信息文件汇总后上报至考试中心。
第三十六条 上机考试申请
各承办机构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要求,汇总、统计本省内的数据,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部考试中心上报报名数据并申报上机考试申请表。
第三十七条组织上机考试
1NIT上机考试由考生在计算机上完成考试答题。
2NIT原则上每年组织四次全国统一考试,各承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本地区上机考试时间、次数,经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后组织上机考试。
3、考试点按《手册》要求做好上机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
4、考试期间承办机构和受承办机构委托的教育考试机构应派巡视员,检查各考试点的考试进行情况,并填写巡视员巡视记录。
5、考试点及受承办机构委托的教育考试机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题签和上机考试考生数据回收盘、上机考试系统盘、题库盘、时间加密控制器等有关材料回收、核对、密封后,送(寄)至指定地点。
第六章 评卷、成绩处理与认定
第三十八条 受教育部考试中心委托评卷的承办机构根据《手册》制定评卷管理办法,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可委托中心考试点承担评卷工作,按照《手册》有关选聘评卷员的要求,统一组织评卷。
第三十九条作业设计须由承办机构认证组织专业教师完成评分工作。
第四十条 上机考试题签部分由符合条件的阅卷员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评分标准评阅。
第四十一条 上机考试软件部分成绩评阅由计算机联网自动完成。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抽查评卷点的评卷质量。
第四十三条该考试过程式考核、作业设计和上机考试全部合格方为通过考试,(10060分为合格,590分为不合格)公布合格与不合格名单。
第四十四条 评卷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卷工作。
第四十五条 省级考试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监督并完成过程式考核、作业设计和上机考试成绩评阅、合并、处理。所有成绩处理完成后,应向教育部考试中心报告考生信息和成绩,其间不得以任何名义、理由向社会公布成绩。在得到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布。凡未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同意,擅自公布的,所造成的后果由该省级承办机构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未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同意,省级承办机构、中心考试点、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考试点、评卷点均不得发布(或提供给其他单位、个人)涉及考生群体成绩信息以及阅卷员的相关信息资料。考生的答卷、上机成绩解密后的信息及其成绩在正式公布以前,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七章  
第四十七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设计、印制、颁发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合格证书,并安排打印工作。
第四十八条受教育部考试中心委托的省级承办机构负责本省证书的管理、打印工作。
第四十九条合格证书内容以中、英两种文字书写,全国通用。合格证书包括:考生姓名、考生身份证号、考生编号、考试模块名称等。该证书可作为社会各行业人员计算机应用知识与能力水平的证明,可供用人部门录用和考核人员时参考。
第五十条合格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可向教育部考试中心或省级承办机构查询。
第八章   考试违规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对于不合格的省级承办机构,教育部考试中心将视其情节轻重,进行警告、批评、通报直至撤消其承办资格。
第五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点,省级承办机构(必要时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暂停或取消考试点资格:
1、发生严重考场事故、集体舞弊、试题泄密的。
2、考场秩序混乱的。
3、考后评估未达标的。
4、考务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未通过省级承办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的。
5、不执行有关规定,自行其是的,造成后果严重的。
第五十三条 考生出现考试违规等情况,各考试点应记录情况并报告上级考试机构,由省级承办机构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及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于违反保密规定命题教师及涉密工作人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各省级承办机构、各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考试期间派专人值班。
第九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五十七条 为确保考试的正常实施,各级考试机构应该按要求配备考试工作人员。
第五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应选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考试工作经验的人员作为考试工作人员。
如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考试工作人员应回避接触考试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并不得参与监考、评卷和登分工作。
第五十九条 省级承办机构:
1、各省级承办机构必须根据考试的规模和发展配备与之相适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考务管理人员和计算机技术人员。
2、各省级承办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试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要钻研业务、深入实践,并应接受必要的培训。
3、为建立、健全各级考试承办机构考试信息的采集、管理、通讯等多级网络,各级考试承办机构应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和规范化。
第六十条 考试点:
1、考试点是考试的直接组织、实施机构,考试点在考试期间必须具备所需的考试工作人员。
2、考试点的考试工作人员包括考试点主考、副主考、考务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监考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卫生人员、保密员等。
3、各类考试工作人员必须由规定的机构聘请,并接受规定内容和方式的培训和考核。
4、各类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认真组织考试。
第十章 考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省级承办机构应按工作所需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十二条 由教育部、国务院报有关部门批准确定省级承办机构向教育部考试中心上缴的费用标准。对考生的收费标准由省级承办机构自定并报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批准。各机构应及时向上级机构交纳考试费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原下发的有关NIT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具体的操作细节按照《手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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